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A自2009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至今都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小A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1、因未签订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
2、要求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能否得到支持呢?
符合法律规定 1,双倍工资的时效看来都过的差不多了。
2。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是什么? 从产生实际劳动关系的那天就认为是正式的劳动者了,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了,公司没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员工要求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也受法律保护的!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好像这个只有赔偿金,没有补偿金
双倍工资的期限已过;本人提出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你已被视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 6楼 HR剑客 的帖子
超过一年了,就不能提出赔偿了么
超过时效了吧 同意六楼看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11个月的经济补偿是指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劳动仲裁时效是1年,今天是2011年7月25日,只能仲裁2010年7月26日之后的,结合经济补偿的时间,只能追溯20107月26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双倍工资了;
自2010年8月1日起,已被视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个人提出辞职,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 还有一个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自己辞职的没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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