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分未缴纳,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A员工05年4月份进公司,当时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直到08年4月份才开始缴纳,现在他主动提出要离职,然后要求公司补偿05年4月-08年3月这部分没有缴纳的保险。请问:
1、A员工的提出的补缴部分社保能否得到支持?
2、A员工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应该补缴社保 补缴。必须的。但可能只能从新法后给予补偿了 回复 2楼 bofan88376139 的帖子
回复 2楼 bofan88376139 的帖子
但是仲裁院已经明确了补缴社保,不会受理!!因为已经过了仲裁期,所以大家必须要考虑到仲裁法,大家继续发言!! 不会支持补缴,同时上海的“21条”也不会支持赔偿金的请求 个人意见:仲裁时效是从知道权益受侵害的一年内可以申请,所以补缴社保可以从07年3月补到08年3月,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支持,2008年1月之前的按原补偿办法执行(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一年以上零一天支付两个月),2008年1月之后按新补偿办法执行(满一年支付一年月,一年以上零一天支付一个半月)。{: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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