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拓律师 发表于 2011-8-3 13:18:56

原创----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出处:联拓律师事务所新闻部 作者:袁泉律师

     最近有不少HR给我打电话或者发邮件咨询经济补偿金的计税问题,有人认为经济补偿金作为单位给劳动者的补偿,不应当计税;有人认为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正常计个人所得税,总之大家在经济补偿金计税方面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今天,我将经济补偿金计税方面的法律规定总结出来,并结合最后的一个小问题来分析,希望能对各位HR日后的工作有所裨益。

    法律规定: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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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OO1年1O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10日

问答: 李某于2008年1月1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职务为公司VP,月薪人民币6万,2010年4月30日,经公司提出,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问,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多少钱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员工表示同意”的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一致解除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故李某总共的经济补偿金是2个半月,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李某平均工资6万大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3726*3=11178元),应当3倍封顶,即李某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11178*2.5=27945元,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为3726*12*3=134136元>27945元,故李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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