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7 16:39:05

第三类劳动合同终止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我通读全法,没有发现明确指出这种合同类型终止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是不是同样适用于该法的第四十七条??

txww 发表于 2011-8-7 16:50:4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aijianghong 发表于 2011-8-7 16:58:47

需要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s80s1b27 发表于 2011-8-7 17:35:07

实施条例有规定的,也要补偿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8-8 21:22:46

呵呵~~~不要抱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打天下。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1-8-9 11:19:03

谢谢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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