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
在绩效考核中我们采用末位淘汰制,我想请教的问题是:如果绩效差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我们就将其淘汰,这样会不会违反劳动合同而要对员工进行赔偿?我的观点
“末位淘汰制”在劳动法上找不到依据,所以应该对员工进行赔偿呵呵,我的看法
1、应该将绩效考评的处置期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期结合起来,如我们1月份完成年度考核,2月份绩效进行面谈和处置,3月份才续签劳动合同!2、一般而言,只有绩效考核结果叫好的员工我们才签订2-3年合同,其余的都是1年期!
3、既然是淘汰,就要付出一定代价,进行补偿也是一种方式!尤其是未到期!
呵呵
给他压力,让他主动辞职。(呵呵,一定要保存好辞职报告哦)要赔偿
末位淘汰,不是法定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如果一定要解除,也只能是按协商解除处理。
因此,赔偿是要的。
我....
晕,都被他们说完了~~~当然
当然要赔偿啦赔是肯定要赔的!
这是毫无疑问的。肯定的赔偿
这是法律的规定,企业自己的规定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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