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end 发表于 2011-8-12 11:37:04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但实际上合同法等已经对电子邮件作为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一种有效证据。
因此,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的证据的。
但同时电子邮件作为电子符号,容易被修改和伪造,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可能就会涉及一个证据效力鉴定的问题,经过鉴定认可的电子邮件才具有证明力。

xiejiajie 发表于 2011-8-28 10:00:37

书面证据最好,既然辞职了,就走的光明磊落,合法合理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电子邮件申请能当做书面申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