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在别处 发表于 2004-1-24 11:11:00

有关员工被侵权的利好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使我们员工可以大胆走向法庭,无需顾及很多。

flyer903 发表于 2004-1-24 15:25:00

好消息

好消息

也许在别处 发表于 2004-1-24 22:24:00

谢谢哈

谢谢哈

lanny 发表于 2004-2-23 16:12:00

是好消息

就是不够新鲜

马律师 发表于 2004-3-5 14:45:00

法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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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与以往的劳动部门的一些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地方。这样给我们作律师的在工作中留出了很大空间,其他部门也可以各取所需。

相信我没错的 发表于 2004-3-7 08:54:00

谢谢!我还想请问

这个好消息对于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试用期员工有用吗?

梦迪 发表于 2004-3-11 16:02:00

好消息

只是我仍然有顾虑?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4-6-28 14:31:00

re

以下是引用相信我没错的在2004-3-7 8:54:48的发言
这个好消息对于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试用期员工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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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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