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哥1号 发表于 2011-8-13 21:12:04

1、我觉得不合理。不管是学徒也好,正是工也罢,只要参与了公司的一个生产,就产生了一个劳动关系。产生了劳动关系就有劳动报酬这么一说。劳动报酬还要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补起来吧,哪怕发工资之前走掉,也是要按照实际出勤的一个天数,或者实际生产的件数给工资吧。
2、我想问下您公司的普工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呢?上面不写工资的么?最低最低也得弄个最低工资+件数的提成吧。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的哈。

nunubobo 发表于 2011-8-15 15:43:04

你付得生活费是她们在职时的费用,这是你们公司承诺给的,要么就别承诺给,要么就设定好条件给,这和工资一样啊,虽然人走了,但是上个月的工资总得给吧,一个道理呀

daijianghong 发表于 2011-8-15 16:14:18

回复 11楼 威哥1号 的帖子


    对于劳动合同和劳动法,不是所有地方都要准规守纪,视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有个总监给我讲过HR一定要为公司创造效益、无风险情况下想办法给公司节约成本,很多时候要迂回的。地方比较偏僻,不是你们想的那种大城市。其实现在我们的风险是不存在的。只是在想要迂回的话有什么方法吗?也怪发帖没说清楚额。

gwyeast 发表于 2011-8-15 17:00:17

1995年关于实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有明确规定

威哥1号 发表于 2011-8-16 21:18:15

回复 13楼 daijianghong 的帖子
呵呵,那可能是我们没理解你的意思吧。我原来参加过一个HR业界的一个交流会,记得一个跨国公司的女HRD也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话,我的任务就是把洋鬼子的钱,留在中国,呵呵。HR也还是要多考虑一下基层员工的利益!

   

wingwingsugar 发表于 2011-8-17 14:44:23

计件的单价不是已经按照最低工资和效率去计算了吗?我们公司就没有底薪了!

zerion 发表于 2011-8-22 17:17:21

{:5_204:}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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