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聘职工遇到的问题
上个星期在这里“解聘职工中遇到的问题”,早上我咨询了法规处的同志,对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提前三十天通知,因为这个项目我们已经移交给政府了,可以说员工是劳动富余力。但我们和当事人约定的是这个工作任务的完成,以我们认定为准,且完成后,由我们向乙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后自通知书发出之日 即行终止。还有是聘用的人,关于聘用是退休后再就业的,满六十周岁劳动法不予受理,所以这个好像关系不大的。
不知道我自己这个理解对不对,呵呵
28589帮你项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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