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ico 发表于 2004-2-24 13:40:00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法令或公司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经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员工而言,对试用中之员工,
亦准用本规则。
第二章 服务规则
第三条        员工应服从命令,敬业负责,尽忠职守,互相敬重,共同致力于善良风俗及公共秩序之维持。主管人员应尊重所属员工之人格,致力于统御和指导,以增进其技能和工作效率,并应率先执行职务。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法令规章,并忠实执行职务。
第五条        各员工应和衷共济,友爱合作,不得有滋生事端,扰乱秩序,妨害生产或损毁公物等行为。
第六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如遇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关系时并应回避。
第七条        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使用本公司名义亦不得藉职务上之机会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八条        为预防发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内部秩序,必要时公司得对员工施以周身检查,员工除有正当之理由外,不得拒绝。
第九条        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情失职及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如发现有此行为者,应互相纠举之。
第十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令各单位员工实习、出差、支援及迁调职务或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员工未得公司之许可,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并不得印发揭示文书或其他
印刷物及为宣传或广播之行为。
第十二条        员工应随时佩带公司所制定之员工识别证,并应随时携带证明身份之员
工服务证。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等,均不得彼此借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员工除前述各条外,并应遵守以下之事项:
1、        准时于规定出勤时间到达服务单位。
2、        不得擅自中止职务或作业之执行,以及离开工作岗位。
3、        于执行业务时,除必要之交谈外,不得擅自闲谈、阅读与业务无关之书籍或处理私事。
4、        员工不得在工厂内饮酒、赌博或其他类似行为,并不得在禁烟场所内吸烟。
5、        应爱惜公司财务、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费。
6、        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公司所有之器具、书籍携离公司。
7、        不得违反有关安全及卫生规则。
8、        对公司提出之报告或其他请求公司加以承认、许可等事项,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批准。
9、        员工识别证、员工服务证或其他向公司借贷之物品,应于离职时即予缴还。
10、        员工应重视公司之信用利益,并不得损害公司名誉及泄漏公司机密或其他致公司发生不利益之事项。
第十四条        员工于下列各事项发生时,应即经其直属主管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1、        姓名、住所有变更时。
2、        结婚、离婚时。
3、        家属、二亲等内之血亲、家长或保证人有异动时。
4、        员工非经公司允许,不得在外兼任何职务。
5、        其他类似上述各项情形时。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成年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如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
补充性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经工会或员工同意井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后延
长为十小时。
第十六条        公司之工作时间依下列之规定:
开始时刻终止时刻
常日班上午八时下午五时
二班制日班上午七时下午七时
夜班下午七时上午七时
三班制早班上午八时下午四时
午班下午四时深夜零时
晚班深夜零时上午八时
但如业务上有需要时,得变更前述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员工于休息时间内可自由活动,惟如须外出,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核准。
第十八条        员工因出差、支援、实习等在外执行职务之时间内,除有特别之规定外,仍
依通常出勤时间内出勤。
第十九条        休假日依下列之规定:
1、        定休日:原则上以每星期日为定休日。
2、        例假日:
新年一月一日~二日两天
感恩节一天
狂欢节一天
妇女节(限女性)三月八日
劳动节五月一日
其他政府临时指定之假日。
3、        如因业务之需要或其他必要之情形,得取消所订之假日,另行补假之。
4、        假日照发薪津。
第二十条        前条所订之星期假日、例假日在同一日时,不另补假。
第四章 加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第十五条延长工作时间或因天灾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者虽非上班时间仍应照常处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使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处理业务即为加班,其加班时间之和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于假日加班时,其工作时间,除有特别指示外,依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员工于接到本节所定加班之指示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员工加班时依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支付。
第五章 值勤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其职守范围内各负全责外,休假日及每日夜间,另行指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1、        各单位主管交办事项。
2、        维护生财器具之安全事项。
3、        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4、        物品及重要文件等之签收处理或电话联络事项。
5、        有关清洁卫生事项。
6、        其他临时发生事项。但遇有紧急事故,非其职权所能及者应即通报并请示有关主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值勤分值日及值夜,由总公司总务部或工厂业务处,视实际需要编排轮流值勤表,通知轮值员工分别值勤。
第二十八条        值日限于星期日及例假日,自上午办公时间起至下午下班时间止。
值夜每日自下午下班起至翌日开始办公时间为止。值勤时间内,不得任意外出,夜间
并须于值勤处所内留宿。
第二十九条        值勤员工不得推诿免值或擅离职守,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请其他员工代值,但职员之值勤,不得由工友代值。
第三十条        违反前两条之规定者,除扣发值勤津贴外,并以旷职论,如因而发生事故时并按情节轻重另予以惩罚。
第三十一条        员工除各处处长以上人员外,均须轮值。
第三十二条        值勤员工应确实填写值勤日志,于翌日上班后连同锁钥、值勤收文章、值勤收文簿以及所收文件交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值勤津贴另定之。
第六章 出退勤、迟到、早退、会客及外出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公司服勤:
1、        身带酒味者。
2、        扰乱秩序,妨害卫生者。
3、        携带非业务上所必要之易燃、凶器等危险物者。
4、        未佩带公司所定之员工服务证或员工识别证者。
5、        拒绝第八条所定之检查者。
6、        其他类似之情形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除因公差或因故请假者外,均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签到打卡,如委托他人代签、代打经查属实者,除该日以旷职论外,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予惩处。
第三十六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故需暂时离开岗位者,应先经直属单位主管之许可。
第三十七条        员工除休息时间外,不得会客,但有特别情事经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而需请假、迟到、早退时,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遇紧急情形无法事先办理者,得于事后补办之。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职及无故擅离工作岗位之情形者,依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扣除其薪津。

闵文 发表于 2004-4-16 10:15:00

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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