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长有短
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密切相关,以下是相关具体规定: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搞错了吧,您?
以下是引用candy_tt在2004-3-30 10:34:19的发言巡逻队讲的这一段我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读到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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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劳动部489号文里的。
我也讲错了
以下是引用灵逸如梦在2004-4-14 16:44:10的发言这是劳动部489号文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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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楼下的楼下讲的那个文里的。
总之不是上海的规定。
最长六个月
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最长是六个月。不过在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设定弹性的试用时间,比如一到三个月。同时对新进员工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可以使他们认为试用期是一个企业对他们的入职培训期,在变换行业.职位时这点尤其重要。因为以往的经验.技能不一定能在一个新的企业.职位有效移埴,这就需要一个学习适应的时间。避免让一些求职者产生企业利用新员工的试用期进行低工资的试用获取高价值的想法。如果按您的理论
以下是引用wangmz在2004-4-16 10:19:04的发言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最长是六个月。不过在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设定弹性的试用时间,比如一到三个月。同时对新进员工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可以使他们认为试用期是一个企业对他们的入职培训期,在变换行业.职位时这点尤其重要。因为以往的经验.技能不一定能在一个新的企业.职位有效移埴,这就需要一个学习适应的时间。避免让一些求职者产生企业利用新员工的试用期进行低工资的试用获取高价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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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合同期也有可能要设成弹性的。
而且,如果企业和某一个员工原先讲试用期是3个月(签署了合同),但企业觉得这个员工很好,决定把试用期提早结束的话,最好是变更合同(把试用期的期限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