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如何保护自己?
眼下,新一轮求职招聘活动已经展开。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就业形势,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日前走访了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该队戴登凯科长针对部分劳动争议进行了点评——求职收费合不合理?
现象:13日,在省人才市场,从事服务业已两年的陶先生告诉记者,他参加过大大小小不少招聘会,发现尽管政府已出台了人才市场不得向求职者收取门票等费用的规定,但某些招聘会场却仍不合理地收取门票费。他说:“收取门票费,不仅违背了相关规定,而且也没有提供必要的服务,比如说招聘信息,如果你想全方位了解参聘公司信息,只得从一些小贩的手里另买。另外,他们提供的两张登记表根本不够。”
今年即将毕业的江苏教育学院的周同学,参加了南京某电台上镜记者的招聘,被要求先交30元的报名费。当时周同学对此提出质疑,被告知这是联系考场和试卷费用,周同学于是便交了这3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周同学没有参加考试,心想既然我没有使用考场和试卷,那30元是否可以退回?致电电台却被告知:既交不退。
戴科长点评:求职收费一要符合《劳动法》,二要有物价部门的许可。如没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许可证,那么即便是合理的收费也是非法的。按规定,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以及变相收取保证金、押金都是不允许的。求职者遇到这样的事,在核实后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履约出现纠纷怎么办?
现象:有十几年微机管理经历的马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由于种种原因,他辗转应聘到一家私企,在两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告诉他已经试用合格,但原本承诺的400元/月差旅费若不能完成业务标准,将一分钱没有,而且底薪也由700元/月降到500/元,若不能完成业务,连500元也拿不到。
某高校大四学生张小姐一提起一年前在江宁一民办学校做校长助理的经历还气闷不已。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她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基础过硬的业务素质还多次得到校方表扬,可是在试用期结束后她却被告知:由于内部工作调整,本校已不需要校长助理。张小姐离开学校不到一周,却听说该校又招了个校长助理,她这才明白自己一不小心成了廉价工。
戴科长点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慎重。合同中有些薪资不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如马先生提到的差旅费;有些薪资属于《劳动法》范畴,如底薪。如果单位所给底薪低于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一类地区为540元/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应包括试用期期限、试用标准和条件等内容,其中试用期条件一定要具体详细,以便试用期满后判定是否合格。个人和单位都有责任完善劳动合同,以避免纠纷。试用期满后,个人和单位一旦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分歧,都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潘如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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