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 发表于 2004-3-8 10:47:00

工伤不等于“免炒金牌”


  小徐2000年9月应聘到某铝型材厂作保安,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12月5日,小徐值夜班在厂区内巡逻时,由于天黑不小心被堆积的铝材绊倒,经医生诊断认定为小腿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在其住院期间,结识了同病房病友的朋友应某,两人一见如故。

  一日,应某提出向小徐借用保安服和电棍、钥匙等物,称想证明自己找到一份保安工作以讨女友欢心,并保证当天晚上归还。小徐开始不答应,后来经不住应某苦苦哀求就同意了。不料半个月后应某利用其复制的钥匙,伙同他人盗窃了铝型材厂的半成品铝材,转手倒卖获赃款一万余元。公安机关迅速破获了这起盗窃案,逮捕了应某。

  铝型材厂获悉是小徐借了工厂钥匙给应某才发生盗窃案,认为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因而通知小徐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小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应某会盗窃厂里的铝材,不应该负责任,况且自己工伤,尚处于医疗期间,厂方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小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小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小徐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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