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吊八索 发表于 2004-3-22 20:52:00

关于旷工时间的问题

请问各位,国家规定的辞退员工的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就是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那为什么大多数的企业规定的是无故旷工3天即可以辞退了呢,请问那样的做法有没有违反国家的劳动法?

samtpe 发表于 2004-3-23 02:29:00

请问法条之依据呢?

国家规定的辞退员工的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就是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请问法条之依据呢?谢谢

单吊八索 发表于 2004-3-23 16:33:00

有规定

请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

头昏昏 发表于 2004-3-23 17:44:00

小试牛刀

无故旷工3天即可以辞退
--------这是违法的 ,除名的程序是很严格的

灵逸如梦 发表于 2004-3-30 16:46:00

这个讲起来复杂啦

这个国家规定,是适用国企的。

因此如果是私企,哪怕规定旷工一天即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各方面程序合法。

更深一层的就不讲了

bolin 发表于 2004-4-9 12:55:00

是比较复杂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我认为该条例的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现时的实际情况,应与时俱进。

drerry 发表于 2004-4-12 18:53:00

不违反的

如果企业规定无顾旷工3天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是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解聘员工了吗?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义贤胡素梅 发表于 2015-7-20 17:40:03

一般企业是旷工三日就当自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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