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旷工时间的问题
请问各位,国家规定的辞退员工的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就是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那为什么大多数的企业规定的是无故旷工3天即可以辞退了呢,请问那样的做法有没有违反国家的劳动法?请问法条之依据呢?
国家规定的辞退员工的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的,就是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请问法条之依据呢?谢谢有规定
请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小试牛刀
无故旷工3天即可以辞退--------这是违法的 ,除名的程序是很严格的
这个讲起来复杂啦
这个国家规定,是适用国企的。因此如果是私企,哪怕规定旷工一天即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各方面程序合法。
更深一层的就不讲了
是比较复杂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我认为该条例的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现时的实际情况,应与时俱进。
不违反的
如果企业规定无顾旷工3天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是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解聘员工了吗? 一般企业是旷工三日就当自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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