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些有关大龄员工辞退的问题
第一次发帖,不知道发在这里对不对,希望大家多给意见,谢谢!事情是这样的:
本事件的猪脚是一个55岁男性张某,在期现在所在的H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从2005.12-2011.8),今年年初他的劳动合同到期,H公司和他续订了劳动合同。谁知道年中过后的8月H公司忽然找他谈话,说H公司效益不好,张某所在的岗位以后不需要了,也没有其他的岗位适合张某。希望张某可以提出辞职。张某不愿意,H公司告知说,从8月底开始公司将不会安排工作,也不会在给张某打考勤。
问题一:“张某声称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只是拿纸直接叫其签字,劳动合同内容并不知情”那么张某和H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问题二:张某55岁,离退休年龄还有5年,公司是否有权利辞退?
问题三:公司现在的做法是否合法,触犯了那些法律法规?张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张某是否可以向H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算定?
呵呵,在补充一点:请问现在的情况,张某在H公司不能给他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该怎么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呢?他拿到经济补偿金后,是否还能申请失业保险金呢?
本帖最后由 zorazyj 于 2011-8-23 10:10 编辑
本帖最后由 zorazyj 于 2011-8-23 13:53 编辑
问题一:他说没看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是一面之词,既然签了,如果条款没有问题的话,劳动合同时生效的。
问题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惜他不符合,所以说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案例中并没提到依照了裁员的手续,所以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
问题四: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是需要公司出示书面辞退通知后比较安全,违法解除可以要求2008.1月开始至2011.8月的经济赔偿金,即8个月的工资。 大龄员工也有用武之地,为什么要辞退呢 参考1楼的回答,感觉很专业的!!! 专业的精彩回答 劳动法的专家们这都不肯出来露露脸? 为啥是8个月的工资呀,我怎么算的是6.5个月的工资呢?{:5_248:} 回复 7楼 慧丫 的帖子
是不是还要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啊 对于经济补偿金二楼的回复有误
如果是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自2008年1月1日起核算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而本案明显是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解除,该员工同意的话即从入职日起到工作日期核算,08年前每一年发一个月工资,08年后每满一年发一个月,不满半年的计半个月发放。
如果违法解除的话应2倍核算。
以上所有的解除方式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如有不对,请指正。 合法不情理的,灵活着做
合情理不合法的,小心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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