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重复约定试用期吗?
A员工于2010.5.1日与我公司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劳务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3年),2011年8月1日,我公司拟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年限3年。问题:
1、我公司能否与A员工约定试用期,与劳务用工试用期有何区别?
2、劳务用工关系到劳动用工关系有何风险?
3、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希望各位畅言!
1.可以约定试用期,A员工与你们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重复使用期!
2.没有什么风险,依法合理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旅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1、可以约定试用期。--- 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时候,人是属于派遣公司,签合同的是派遣公司。现在你们跟他签合同,人是属于你们的,可以约定试用期。
2、没有风险,说白了就是员工从原劳务派遣公司离职,到你们那入职而已。 呵呵~~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是道理上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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