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hr
发表于 2011-8-25 15:06:07
你怎么能断定未婚先孕呢,再说了未婚先孕没有犯法啊,只要人家生出孩子之前能够拿出结婚证,那就属于三期人员,单位就没有理由辞退
bj-hr
发表于 2011-8-25 15:07:03
补充一点,HR固然代表资方利益,但也要代表劳方利益,不要一味的站在公司角度,那样与员工的沟通会很困难,工作难度会越来越大
gooer
发表于 2011-8-25 18:32:17
同意楼上几位朋友的说法。
总的来说是肯定不能以这个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人性化一些就让她补上结婚证、准生证、医院的怀孕证明,让她有个带薪的产假。
如果不人性的话,她这种情况属于计划生育政策外,产假按事假处理就行了。
不过这种员工确实诚信有些问题,关于以后的发展需要考虑。
Apowere
发表于 2011-8-25 20:23:46
呵呵,哥们,生孩子跟结不结婚没有什么关系的。
门才1
发表于 2011-8-26 13:47:44
法与情的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