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jpn 发表于 2011-8-26 20:56:23

员工关系每日一问:经济性裁员事宜

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为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性裁员”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8-28 05:06 编辑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8-26 22:18:47

对经济性裁员做出规定的有《劳动法》第27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

企业应按以下操作:
1、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3、承诺裁员后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要优先录用被裁人员;
4、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lotus102230 发表于 2011-8-26 22:38:52

上善若水全面

lotus102230 发表于 2011-8-26 22:39:51

经济性裁员一般情况劳动部门应该是不认可的。曾经听一个仲裁员这样说过

宠着小猪 发表于 2011-8-27 08:23:16

等楼主来解答!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8-27 10:01:59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职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经济性裁员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劳动部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请参考。

晓军-南京 发表于 2011-8-27 17:26:48

经济性裁员你需要举证呀,所以需要企业出具很多文件、数据。一般不太好弄。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8-27 18:19:37

呵呵~~~如你所说,这个门槛其实是很高的。

常诚 发表于 2011-8-28 05:06:08

回复 1楼 sljpn 的帖子

一、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3、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6、企业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7、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8、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二、经济性裁员的实际内涵:
1、经济性裁员属于公司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一种方式,只要符合条件,公司就有权进行经济性裁员。
2、由于经济性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而不是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员工本身没有任何过错。
3、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而不能发生在其他用人单位。
4、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的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三、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的条件:
1、实体性条件: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只要满足以下实体性要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可以实施: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程序性条件:
第一、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裁减人员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里注意的是,看上面的加粗蓝色字体。

四、如何进行操作?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主要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正确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公司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注意问题:
1、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和操作程序,注意社会影响和稳定,目前可是讲和谐为主;
2、裁减人员时优先保留的人员要符合规定;
3、重新招用人员时,被裁减人员有优先就业权;
4、注意经济性裁员的例外情形,以下人员不得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8-28 05: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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