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满之后支付补偿金的,规定。
公司有一员工合同是2009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其由于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到2011年10月1日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我们只能延长劳动合同之医疗期结束,但是这样的话,补偿金是不是要付2个半月的工资呢?原本只要付2个月工资的补偿。应该是2个半月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认了吧,半个月工资没有那么高吧! 2个半月 赞楼上的 是滴 2个半月~ 2个半月{:5_252:} 按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应当是2个半月的,而且还要付医疗补助费 看481文,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了,不是你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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