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每日一问,恳请参与!
.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为企业非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 来看看吧,怎么没人这还不简单
把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统一一下就可以了 那要看你培训协议中如何规定的,像这些问题都必须提前列明白,出现相关问题按照约定条款解决即可 在上海不会。
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为企业非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
回答:完全同意楼上的回答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