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卷 发表于 2004-7-13 11:54:00

由曹律师的观点想到的

以下是引用caohaiwei在2004-5-12 22:03:50的发言
如果是上海公司的话,这种违约金的约定是完全没用的。
**************
拜读完周斌先生的一篇《劳动合同违约金,“京派”、“海派”各不同》后,对
违约金的相关概念理解的更加透彻了,建议大家能看一看。引用下来供大家参考
:“有位台商,原先在北京办企业,两年前工厂迁到了苏州,后来又到上海来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他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同样一个办法,在北京没有问题,当时在苏州也没有问题,但是在上海就不行了,目前在苏州也有问题了。”
“《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虽然已经完成,但至今
没有出台。各地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陆续制订了各自的劳动合同法规或
规章。” 这就造成了各地对违约金条款的不同规定,但是呢,这些条款大致还是可以分为“京派”和“海派”来进行梳理。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在周先生的文章里说到:“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
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的一种形式。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
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
,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人们在实践中将违约金的支付情形限定在‘提前解除
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
由于后一种情形京派和海派的差别不是很大,所以周先生在文中主要讨论前一种
情形,即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
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

最精彩的部分:
“海派”VS“京派”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
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
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
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
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
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
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
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
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设定违约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内地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是属于“京
派”。但是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
办法》,以及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归入了“海派”的旗下。

搞清楚了“京派”和“海派”之别,那位台商的问题也就不难回答了。为什么同
样一个办法,同样是在苏州,过去没有问题,现在却有问题了?因为隶属于江苏
省的苏州市,在以前也是属于“京派”的,但是2003年12月1日起实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后,加入了“海派”的行列。”

楼主所说的这个单位,是属于哪一派的呢?^_^

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在周先生的文章里也做了详细的阐述,让人
茅塞顿开。
“毫无疑问,无论‘京派’‘海派’,都要求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
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
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
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
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
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一点,周先生在文中为我们介绍了一个案例,是由上海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给各位作个参照。“某厂为开发新产品,至上海某大学招
聘,与应届毕业生王某(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学校支付了2000元教育
资助费,并将王某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必须为企
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教
育资助费。此后,厂方将王某作为技术骨干重点培养,并每年拨8000元作为对王
某的激励金,其中20%随工资发放,80%作为其个人商业保险、住房基金及个人重
大事项支出。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不愿全额支付违约金,要求适当减少,由
此引发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王某为厂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厂方的
实际损失情况,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以后法院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这个结果。”

同时,这篇文章还回答了另一个与违约金相关的问题:
支付了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吗?

“必须指出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
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劳动部《违反劳
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京派’法规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
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
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
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
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最后,周先生总结了
企业管理者在处理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时,应当注意的几点宝贵经验。我想这对
于劳动者来说,也是同样适用的!^_^

原文见http://edu.sina.com.cn/l/2004-03-10/62417.html

马律师 发表于 2004-7-17 20:29:00

刚进公司就要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

你好:针对公司的客观情况,这部分人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公司不同意他们辞职。按照违约处理。可以暂时不发退工手续。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刚进公司就要辞职是否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