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
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可否约定如下条款:1)
如员工或公司一方无意续签现有劳动合同,无意续签一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回复 1楼 zhang5861 的帖子
合理、合法、不违反法规的约定,什么怎么约定都可以。
但这一条约定,看不出对员工有什么约束,只看到公司搬着一块石头对着自己的脚~~
这个公司制度里可以写明的,然后培训完制度以后,让员工签,以证明该员工已知晓公司制度里的所有内容了 可以 我们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有写这么一条 合同续签还是由员工主动申请为好,反正公司不同意续签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HR提前一个月发出申请书就行。 这个约定有意义吗?劳动合同法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对劳动者解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条加入规章制度只能给单位加了一个紧箍咒,没必要吧? 江苏省规定,企业必须于期满前30天通知职工意向 可以,但对劳动者约束不大。 不是这样的流程。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可以是一个月或二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该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表,让员工先签意见,确认员工是否续签,然后再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审批,最后根据权限报请公司相关领导审批。通过这一流程,可以很好保留劳动合同续签的整个经过,以备将来不时之需。员工自己提出不愿续签,自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日是一个确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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