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咪宝贝 发表于 2004-5-21 16:28:00

探讨:怎样正确使用解雇的各类代名词

任何一个企业,对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都会做出解雇该员工的处理,而解雇员工有各种说法,例如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除名等等。
    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部分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要解雇员工非常困难,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一般都是按照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在该条例中出现了开除和除名两个名词,根据劳动部的相关文件解释,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即对严重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的一种最高处罚,而除名是对旷工员工的一种处理,不是行政处分,但两者的实际效果是一样的。当时处理这类问题虽然程序严格繁琐,但规定明确,概念清晰。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大量外资、合资、民营企业涌现,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使用人制度也发生了更本变化。企业解雇员工不再非常困难,新名词也不断出现,如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等。
    新旧名词同时存在,但却没有明确的使用规定,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同样性质的问题处理(比如说员工旷工达到了企业可以解雇该员工的程度),各种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说法,有的用辞退,有的用开除,有的用除名。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这些字眼呢?请专家指点,也请大家能发表自己的见解。

岷江 发表于 2004-5-21 17:14:00

探讨

此问题值得探讨

zhzht 发表于 2004-5-22 13:43:00

同意!

以下是引用岷江在2004-5-21 17:14:34的发言
此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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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

一滴清爽的甘露 发表于 2004-5-24 09:57:00

我的一点点创意!

为什么一定要开除呢?为什么不软性的逼迫员工辞职呢?
例如:任何企业都有一些边缘性的工作,公司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岗位,而此岗位薪水比较低,专门为那些不称职的 员工准备的。当员工因工资过低不能维持自己的生计的时候,他的辞职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这样既保留了员工的尊严,又省却了因解聘员工而带来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当然,要注意之中操作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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