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怎样正确使用解雇的各类代名词
任何一个企业,对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都会做出解雇该员工的处理,而解雇员工有各种说法,例如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除名等等。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部分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要解雇员工非常困难,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一般都是按照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在该条例中出现了开除和除名两个名词,根据劳动部的相关文件解释,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即对严重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的一种最高处罚,而除名是对旷工员工的一种处理,不是行政处分,但两者的实际效果是一样的。当时处理这类问题虽然程序严格繁琐,但规定明确,概念清晰。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大量外资、合资、民营企业涌现,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使用人制度也发生了更本变化。企业解雇员工不再非常困难,新名词也不断出现,如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等。
新旧名词同时存在,但却没有明确的使用规定,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同样性质的问题处理(比如说员工旷工达到了企业可以解雇该员工的程度),各种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说法,有的用辞退,有的用开除,有的用除名。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这些字眼呢?请专家指点,也请大家能发表自己的见解
我也想知道哦
我们企业对性质严重的用开除 其余用辞退 没有除名这一说影响不大
随着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会有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概念阐述。一点看法
据我所知,目前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已经开始规范相关术语的使用,“开除”、“除名”、“辞退”等已是过时的说法(当然,我们有时口头上还是会说,“不行就开了谁,把谁辞退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提法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这是目前在处理劳动关系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公司制度中应规范说法
日常工作中均使用"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说法.公司制度中也规定了某些行为按"辞退"处理,不存在开除、除名的说法。在国营企业中还是有开除、除名的说法的
以下是引用剑门细雨在2004-5-25 21:11:33的发言日常工作中均使用"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说法.公司制度中也规定了某些行为按"辞退"处理,不存在开除、除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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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除名好像有些福利性的东西不能享受
自定
企业应自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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