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一个范本
集体合同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企业性质:
职工人数:企业法人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和工会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 、《工会法》 、《 劳动合同法》 、《 集体合同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二章
用工管理第七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是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 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 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 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年满40 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第十一条
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企业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
企业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月向职工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本地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力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第十五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不得低于在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工资额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企业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90 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_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组织
2_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 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第六章
社会保险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第二十九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3 年,从止。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1 、双方协商一致;
2 、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3 、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 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 等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附:
附件《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本帖最后由 笑笑妈0808 于 2011-9-11 01:25 编辑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行政方):
乙方(工会方):
根据《 集体合同规定》 、《 **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3 年,合同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 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第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 天,其中产前假15 天,产后假75 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 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 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 天。
(四)妊娠期不满3 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 天;
(五)妊娠满3 个月不满4 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六)妊娠4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 2天,满7 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 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 小时;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较远的,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四条 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第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 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本合同作为集体命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词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企业工会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请各位大侠对这个集体劳动合同来讨论讨论~~~ 你是求助呢?还是把你的资料与我们一起分享啊?!谢谢 好得很!分享也好,求助完善也好,真诚才是可贵的!! 集体合同具体应该怎么操作,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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