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jpn 发表于 2011-9-13 19:39:36

员工关系每日一问,积极参与讨论!

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gelingqing 发表于 2011-9-13 20:19:03

我认为是的

zhang5861 发表于 2011-9-13 21:12:57

恩,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将解除合同的原因告知工会的

抚琴揽月 发表于 2011-9-14 09:37:46

没工会的路过

31号 发表于 2011-9-14 09:38:54

中国的法律向来重实体,不重程序。
在上海的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合法解除或终止 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经具备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如用人单位在 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等程序瑕疵的,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但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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