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出错了,再去拿的话签字签什么时候的?
仲裁裁决中有一处出错了,打电话来要去再拿修改过的,请问再去拿的话,要签送达日期,是签当时第一次的还是去拿第二次的当天的日期,我只签第二次的行不行??有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考虑到要继续起诉,所以想只签修改过去拿那天的日期,可以吗? 主要是有没有依据??) 建议签第二次取的日期! 如果要是仲裁要签第一次的,而自己去想签第二次的行不行?法律有没有相关规定?? 这个不清楚!我还么接触过! 如果是仲裁庭提出的变动应该签第二次的日期。 仲裁肯定是按第一次的日期,因为第二次只是修正,再说迟一天影响到法院的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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