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有规定每周到少安排员工休息一天,同时也规定每周工作小时数不能超过40小时。如果超出就要支付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的基数如合同中未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
如集体合同中也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按员工月正常工资为基数支付加班工资
3)、每周工作6天,这第6天是否为公司规定,是否写入书面的资料中,如写入公司就被动了。
如未写入,可以按员工自行来加班而未获得公司批准的加班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前提是公司有加班需事前审批的相关制度,且员工有知晓该制度的书面证明)
2、对于没有任何违反纪律和大的工作纰漏的员工,公司该用什么样的方式辞退呢?
1)、如果没有就需要一段周期,分批次的处理;例如:实际绩效考核,证明其不能胜任岗位
2)、如果公司急,那就只能协商处理了
记着,所以的东西都保留书面的、且员工签字的材料
我们这些HR们,难怪员工不喜欢;换位思考一下,感觉是真不厚道呀 1、不胜任?标准是什么,培训了吗,换岗了吗?再不胜任可以解除。
2、给足额补偿让协商离职。
PS:HR还是往规范性、合法性上去走,尽量少一些不建议的招数。我们也是员工之一,今天用之于其他人身上的,有一天也可能会被用于我们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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