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城风 发表于 2011-9-25 00:28:19

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这么一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请问,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是否还有选择权?是不是只要劳动者愿意,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这样,是不是有悖于劳动合同订立之公平自愿原则?不知道各位在现实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如果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想和该员续签合同,公司该怎么办?

芋儿 发表于 2011-9-25 11:44:41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有意向续签且未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就必须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不想和该员工续签合同,那就进行相应的赔偿。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9-25 15:07:23

没有选择权了,签什么全由劳动者定。

fldr 发表于 2011-9-25 15:19:41

公司若不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然后再签订一份协议内容大致为“劳动者放弃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建议与公司签订?年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但一定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讲清楚后才可操作~{:5_257:}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9-25 21:10:17

楼上几位都认为,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不具有选择权了啊。。意见很统一嘛。。呵呵
起初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可是网上也有人认为,既然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就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平等自愿的原则。
想想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哎。。。
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为什么能撇开?
求解

s80s1b27 发表于 2011-9-25 22:07:31

国家鼓励企业长期用工,所以在这里实际上是强迫企业接受员工的请求,当员工提出续签时,除非员工明确不肯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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