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wang1 发表于 2011-9-28 09:33:31

对伤残补助金的疑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三个是不一样的吧。

ycdbkun 发表于 2011-9-28 09:44:2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本人工资来计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对于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每个省会制定不同的支付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

kevinkang 发表于 2011-9-28 14:56:23

本帖最后由 kevinkang 于 2011-9-28 14:58 编辑

简单来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要发生工伤就有工伤保险支付,与企业无关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触发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其它规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与企业无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与企业有关!具体标准的规定,应该是按2004年文件(原因是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广东地区的法规还没修订,我是还没找不到最新的规定)。原规定看附录

附录:
2004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4号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改为由工伤保险支付)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9-28 17:08:58

呵呵~·第一个是一出工伤就给,最后2个时劳动关系灭失时给。

s80s1b27 发表于 2011-10-7 15:42:19

2楼说的对,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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