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被告知有试用期,是否合法?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10-5 20:01 编辑如果新来的员工,在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保障性的合同时,就被告知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违法的 入职的一个月内签订合同都是有效的
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看看合同的有效期是否为年哈~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看试用期限是否合法。 新员工在一个月内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反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公司是否会在一个月签合同,如果是一个月内签了合同,公司给员工订试用期三个月,那么要看,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多久,如果是三个月的话,那么合同期限应是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之,劳动合同期限是其他期限,应属于违规操作。 这是一个擦边球!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单位的这种做法,其目的无非:
1、考察你,看你能否胜任?
2、培训你,看你能否可造?
3、省点钱,不交各种社保!
但是不交社保,会带来很大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发生工伤时,企业得不偿失! 按照规定,如果不签合同或者签试用期协议的,视为未约定试用期,那么就应当按正式员工来对待,但是如果试用期待遇和转正期待遇相同,或者无法证明员工被作为试用期员工对待的话,企业也就无所谓损失了 关于试用期要从几个方面来理解:1.试用期是可以约定,所谓约定是指双方协商认可的,也就是说双方对试用期都要知道;2.试用期限的长短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确定,不能随便约定试用期限。
如果公司与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约定试用期,至少是违反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提出质疑。但劳动者去求职时一定看清求职登记表,很多用人单位会在求职表上表述一栏,签名视为接受用人单位的要求或是已经知晓用人单位的要求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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