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困惑
不知道是我的理解不行呢,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反正我对劳动法的规定充满了困惑,常常是左右为难。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关于病假工资,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病假工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查了好久终于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政务院公布),目前还没有失效,有一条是病假工资占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一百。但是到底什么情况下给百分之六十,什么情况下给百分之百,又没有下文。
后来又找到有一条,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又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说来说去,我就糊涂了,到底要支付工资的60%-80%,还是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两者可是有很大的差异。
我记得似乎有这样一句歌词:上帝创造女人是为了要让他快乐还是要他变疯了?
我感觉我现在也有同感:劳动法也会要我变疯了。
同感!
《劳动法》有的还是80年代的规定,跟现在的情况有很大的出入,有时候真让人没有办法!!观点
中国的劳动法还是不健全的,还是有待提高的确实
日常工作中我们也碰到很多。解释
60-80是这样划分的: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分:8年以上:100%,6-8年,90%,4-6年,80%,2-4年,70%,2年以下,60%,基数是本人的工资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可惜我忘记是从哪里来的了,但是算法是不会错的。
至于你所说的
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又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是指法的病假工资不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数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不矛盾啊!
怎么会没有矛盾呢?
比如说一个人的工资是3000块,在公司工作了6年,按照第一个规定,给80%的话,就是2400,而如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规定,它的80%最多就只有几百元,但规定表明我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我是不是只需支付几百元呢解释
以下是引用红伊在2004-6-14 10:36:57的发言比如说一个人的工资是3000块,在公司工作了6年,按照第一个规定,给80%的话,就是2400,而如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规定,它的80%最多就只有几百元,但规定表明我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我是不是只需支付几百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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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第二条规定是一个底限,就是说如果对方的工资很低,那么病假工资的发凡不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你所说的例子中对方工资那么高,那么自然就按照他原来工资发放就是了,怎么会按照底限来发放呢?
底线只是限制,不是发放的标准啊!
说得有道理
其实我也想过应该是像楼下所说的那个道理,不过我觉得要是不让人混淆,在做规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在一个法律里面规定清楚,比如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补充一下:按照个人工资60%-100%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管怎样,谢谢楼下的解释,非常感谢!
我感觉您应该是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不知道是否方便留下您的邮箱!期望有机会交流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
我的邮箱是lizy_mail@tom.com
广东有个规定
以下是引用风一样的女子在2004-6-13 15:45:54的发言60-80是这样划分的: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分:8年以上:100%,6-8年,90%,4-6年,80%,2-4年,70%,2年以下,60%,基数是本人的工资
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可惜我忘记是从哪里来的了,但是算法是不会错的。
至于你所说的
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又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是指法的病假工资不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数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不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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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这样的!!!
中国的制度就是这样的
做事不系统,说话不清楚,左一个文件,右一个规定.几十年了就是写不出一本详尽法典(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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