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
决定有空就来问大家一个问题,在寻求解答的过程中让自己了解更多有关劳动与法的知识,好多问题可能坛子里已经有,只是自己懒得去翻了,希望大家不吝赐教!今天的问题是:公司在某人未到公司上班前就跟她订立了劳动合同,等了15天,她还没来上班,公司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是否需要支付给她经济补偿?
肯定没用哈,用工之日算起劳动合同起始期,人没来,合同不成立哈{:5_214:} 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从上班第一天算起 人没来 合同不成立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没有到岗上班劳动关系就是未建立,劳动关系未建立何来解除劳动合同之说。 我个人认为:
1) 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因当事人未能履行合约而给雇主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话,公司可据此要求赔偿。
2)但HR应在流程规范上建议还需给当事人正式发送一份人事通知函:告知员工因未能履行合同要求到公司报到,故该合约已失效,并且公司保留因员工为报到而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追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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