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云 发表于 2004-6-14 14:30:00

合同到期手续办理

我公司一员工5月31日合同期满,公司已于4月30日发出书面通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可到5月31日当天,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到签发工资时,他却要求公司补偿提前通知不够一月的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理由是我们没让他上完5月31日的班,其实公司已将5月31日按出勤给予其计算工资。如果他的这种说法成立,等6月1日再给其办理合同到期手续,会不会又构成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这种情形,大家遇到过吗?你们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风之缘 发表于 2004-7-5 14:00:00

不用给

你已经在一个月前发出书面通知,而且将5月31日的工资计算给员工,并不存在没让他上完班的情况。

舒云 发表于 2004-7-5 15:39:00

挺难缠的员工

说什么并不是在乎一天的工资,他要求的是劳动权利.

bolin 发表于 2004-7-5 22:25:00

不给

劳动法只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需提前30天通知不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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