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人员”的“工伤”处理
好友所在A单位因用工短缺,车间主任于主任私自将张某(2000-2008年曾在A单工作,后与B在单位工作至今)叫回车间帮忙,期间发生“工伤”(工作中不慎烫伤眼睛),住院治疗15天。
诚邀解疑:后续工作(医疗费报销、工伤申报等)怎么操作?依据是?
1.既然是“私自”来帮忙的,那A单位估计也没给张某参保工伤保险
2.张某不是在B单位上班期间发生“工伤”,自然B单位也不会给张某申报工伤
结论:只能是A单位为此事买单咯,于主任大概也会受点“教训”了 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1-11-8 09:19 编辑
十分感谢31号的扫盲{:5_257:}。。本人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关系理解太狭隘了。{:5_238:}
本案例双方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协议,则属于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处理。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应被认定为工伤,由于是在A单位发生工伤,而张某到A单位工作也非B单位指派,因此A单位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张某与A单位签订有劳务协议,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A单位追讨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在A单位咯 去mark那扫扫盲吧 本帖最后由 一叶碧云 于 2011-11-8 09:01 编辑
这个属于“一女二嫁”引发的工伤。按照规定,一女二嫁的,工伤在哪个用工单位发生,就由哪个单位负责!这个应该由A单位负责!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是劳务关系!则按民事赔偿程序处理……
后续处理:看伤情轻重,有否后遗症
1、如果伤情不重,一般一次性报销医药费并给予的一定的经济赔偿就结了。
2、如果伤情较重,可能产生后遗症,最好进行工伤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程度确定赔偿标准……
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个人认为,第一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能从受伤员工已经与B单位存在劳动而推出与A单位不是劳动关系。第二,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该受伤员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他从事的是有偿劳动,具体工作和其他员工也没有特殊之处,而非仅仅是在一个短的时期内去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的话,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学习 一下. 欢迎各位关注本热和Earnil(美国) 的《超强专注力》第八版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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