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时的利与弊
昨天晚上,有位同行朋友突然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公司目前想推行综合计时制,但他本人觉得像他们那样的制造业(超时加班较多)没有必要实行综合计时,问我怎么看综合计时制,综合计时针对制造业公司的运作会带来什么利与弊。不妨把这个问题贴出来,请问各位同行朋友,您的公司有实行综合计时吗?您觉得推行综合计时有何利弊?
我的公司是标准计时制,关于综合计时制,听听大家意见。 本帖最后由 cy4567 于 2011-11-15 16:50 编辑
目前单位,高层、采购人员是不定时,一般办公室人员是综合工时,工人是综合工时
原来单位,搬运工申请的是不定时,在通州和朝阳申请的
我们职员是计时制,员工是计件,对综合计时不太了解,静盼高手回复 制造业适合综合工时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或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像一线员工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申请这块有点小麻烦,需要提供很多材料 没碰到过,不甚了解,学习中 学习学习 没有申请过
我们一线工人是计件制的 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为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一个法定前提,那就是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实施的。
经过审批后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将发生一些变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太长了,懒得打字,你去看看上述两个法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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