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并购,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签?
一家外资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当地的民营企业并购,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因为公司法人、投资人、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都改变了,是否需要企业与员工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呢?
有效期内,无需重新签订。 需要重签,原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是不影响,但经营主体变了,劳动合同的双方相应变动,而且这当中有许多细节问题要处理,特别是员工待遇问题,工龄问题,还有如果有员工不愿意签,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 无需重新签订 我也面这样复杂的问题,劳动合同是需要签的,不签的要补偿。 因为涉及到“公司法人、投资人、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都改变了”,即原先的主体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所以有必要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或者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进行补充协议的三方签署。 公司法人、投资人、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都改变了,需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谢谢楼上的各位,但是不签的要补偿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哪个条款呀? 可以,但不必须 独自徘徊 发表于 2011-11-9 13: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楼上的各位,但是不签的要补偿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哪个条款呀?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你的情况不需要重新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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