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员工在同一单位的工伤待遇都能享受吗?
陈XX系某某公司职工。2006年3月8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3月8日至2011年3月7日止。陈XX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于2007年5月21日和2008年4月8日分别发生了两次事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均为工伤。两次工伤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工致残程度分别为六级和十级。请问该员工能否重复享受两个等级的伤残待遇?理由是什么?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11-10 09:08 编辑个人认为,如果地方没有特殊规定,应当都享受的。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可见,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在两次发生工伤,且都享受伤残津贴时,前一次工伤的伤残紧贴待遇才取消,不重复享受。而楼主的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受伤员工理应六级工伤和十级工伤的全部待遇。
但江苏省是这样规定的,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等高人解答。 除了能享受应有的工伤医疗待遇外,
还可享受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只能享受六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_257:}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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