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ren0618 发表于 2011-11-11 10:03:06

HR该如何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1-11 16:30 编辑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形发生:公司确实因为销售渠道的变化,不再对某区进行产品的销售,所以原本负责该区域的销售岗位就不再设置了,而其他销售区域的岗位又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无法再予以调动。而公司也就是一个十几个人的销售贸易型企业,除了销售团队,也就剩下一个人事行政财务等“全功能”职位和总经理职位了(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其他岗位的安置)。而且从总经理的角度来讲,也就不想再增加任何“虚职”。
人事行政财务全功能的这位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了谈话,明确告知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公司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给到员工一个月的通知期。但员工却认为:企业未根据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流程先进行协商再进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雇,并要求公司支付2N经济补偿金,而对此要求公司肯定也是不能够接受的。
那么作为HR人员,之前的处理过程中有问题吗?如有问题,他该如何处理该类事件,以确保既遵守法律法规又能满足公司的最终解聘目的呢?

qd991 发表于 2011-11-11 10:14:52

或许可以再提供详细点的资料,如入厂时间、合同到期日等

junren0618 发表于 2011-11-11 11:16:58

qd991 发表于 2011-11-11 10: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或许可以再提供详细点的资料,如入厂时间、合同到期日等

员工入职时间为2010年3月12日,合同期限为3年,到2013年3月11日截止。且员工平时的绩效考核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工作能力也尚可)

qd991 发表于 2011-11-11 11:22:54

把他“闲死”吧,不要给他任何任务
过了年了,估计自然就自己走了
对于经常有变化的岗位,建议不要签太长的合同期限

yuyoyao 发表于 2011-11-11 13:12:18

{:5_142:}看来公司也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啊

明月2013 发表于 2011-11-11 13:27:26

也来凑热闹:
1、用4楼的qd991办法,也不失为一个办法。如果公司销售岗位的基本工资较低,大多是靠业绩获取报酬的话,倒也可以,弄一个岗位,晾他一下;
2、对方提出n2的赔偿方案,需要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去劳动投诉。否则公司不要予以理睬。投诉的结果最后顶多是协商解决。当然你跟人保局关系一定能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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