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工资总额不变。将原有的60%,即基本工资的部分,若低于1020,按照1020计算加班工资 ...
可是合同中已经约定了60%即为基本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础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个人在论坛的学习以及跟劳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加班费计算基数一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来确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按照工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一般都不敢有什么异议,但是假如劳动监察介入,用人单位还是要补钱的。为什么说双方约定了还是不被劳动监察认可呢?个人觉得应该是合同协商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吧。
个人理解,不一定对。 最低工资标准是必须达到的,至于工资总额如何拆解就看企业实际情况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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