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撤销吗?
下文摘自某法院的判决,大家探讨一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撤销。——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失去工作,会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国家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关于被辞退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赔偿,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这一合法利益。被上诉人(系用人单位)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表述收回辞退的决定,又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回复到原来的劳动关系状态。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关于收回辞退劳动者的决定,得到了原审判决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及于劳动者。由于劳动者并未因此而失去工作而遭受损失,因此,根据“无损失,无赔偿”的原则,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介个还真米研究过。。
不过个人觉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发出,意味着形成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单方面收回通知书,个人觉得不妥,应该征得劳动者同意。 我觉得这个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
个人觉得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经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应该不能随意撤消。因为,劳动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要撤消,应该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那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照样撤消呢?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那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撤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呢?
若已经送达劳动者,不能撤销,
若没有送达,可以撤销! 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法定的原因,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单方辞退员工的,当发现没有合适或足够的理由辞退员工时,应当容许用人单位改正错误的机会;况且此时,员工个人也没有任何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雇时,还给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呢。难道用人单位在判定解雇性质可能属于违法解雇,在与员工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下,不可以撤销吗? 赞同5楼! 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启动相关流程,就不是企业随便说撤销就撤销的了;当然,双方都同意、愿意是另一回事。--- 这跟员工提出辞职后又反悔,一个道理。
2、案例中仲裁、法院的判决,不妥,明显的带有主观性和越权性(除非员工诉讼时申请的是恢复劳动关系)。--- 正如合同法48条所述的,只要认定是违法解除的,选择权就优先在员工这一方了,仲裁应当是根据原诉人的要求依法裁决,而不是替原诉人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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