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在天涯 发表于 2004-8-17 12:38:00

很有借鉴

很有借鉴意义!

毛毛果 发表于 2004-8-27 10:51:00

法律

以下是引用痴虫在2004-7-5 12:42:00的发言
本案中,周女士如果懂得点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思维的话,在发出电子邮件后,反悔时就应当再发邮件撤回自己的辞职行为。可惜,她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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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还是多看点法律知识好。

嘻嘻的爱爱 发表于 2004-8-30 14:22:00

无聊!

唉,这样子的总经理助理不要也罢,连最基本的法律意识都没有,并且辞职只是一时的冲动,既然都发了辞职邮件了,还要后悔,是后悔每月的高薪,还是后悔错失了一些好的公司,他只不过是由主动变为被动嘛,有必要这样子又是打官司又是闹的嘛,丢脸的是他自己嘛,

nara 发表于 2004-8-31 08:17:00

我的观点

周女士的老板后发制人,够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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