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歌 发表于 2004-7-5 12:56:00

培训

一把架在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发展上的双刃剑.

妩涩晶凌 发表于 2004-7-5 13:21:00

!

既然跟人家签了10年的培训协议,就应该履行。现在连口头承诺都算数都受法律保护,何况用笔签的协议?

zrb 发表于 2004-7-5 13:57:00

得与失

吴小姐也许可以钻了法律的空子,捞到一些经济实惠;但另一方面她却又失去了更珍贵的东西,诚信。到底是失还是得,还是掂量好了再做决定。

爱飞天 发表于 2004-7-5 16:19:00

公司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公司企业就应该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至于所讲的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太长,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培训期与服务期的关系,所以从这方面讲,尺度难以把握。并且是方双都曾以认同的条款。
  企业人力资源部注意了:如果有培训,签订培训协议的同时千万别忘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

mrmayou 发表于 2004-7-5 17:42:00

仲裁为好

不过此小姐可能还是要赔偿公司的费用的。

huanghua5119 发表于 2004-7-5 19:49:00

应该有效

属于专项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无本之木 发表于 2004-7-6 11:03:00

白培训了!

我想公司对她的培训是白培训了,哈哈!效果不好,为什么?因为没给她培训劳动合同相关知识!看来,真的是一个也不能少!

8lucky 发表于 2004-7-6 11:21:00

服务协议是有效的

服务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是有效的。吴小姐如果要走,就应赔偿。企业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那些赔偿金,而是为了留住人才。

蓝妹妹 发表于 2004-7-6 13:19:00

何谓显失公允?

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吴小姐当初认为不公平,她可以不签协议放弃出国培训。公司培训协议如何要求都不过分。你认为不合适就不签,又没人拿着刀子架在你的脖子上。既然是自愿签署协议又反悔,其实就是不诚信,出尔反尔!在诚信机制还不健全的中国,有谁为企业想一想?花了那么多金钱和精力,到头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要浪费时间和精力重新再做一遍,谁耗得起!难怪中国企业没能进500强。

711816 发表于 2004-7-6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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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企业的员工都象吴小姐这样,公司的损失真是太大了.作为吴小姐借公司的培训提升了自己的价值,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职业前途也不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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