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tpe 发表于 2004-7-3 23:22:00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听说公司不能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属于是违法行为!不知该相关法规出自何处?另外在实务上如何确保公司没有违反规定呢?

王坚 发表于 2004-7-6 20:46:00

劳动法学理论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只能招收有失业证人员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4-7-25 15:27:00

re

当然有规定。你看看哪些人是可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就知道了。另外,如果你们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那么他们的原公司时可以向你们要求连带赔偿责任的。

东南西北风 发表于 2004-7-31 23:05:00

我的看法

现在有这样的情况是在我的朋友的一个公司出现的:有个员工来他们公司工作,原先单位没有辞职,两头做。这个员工是通过老总关系来的,人事部也拿他没办法。呵呵。

晓样 发表于 2004-8-5 11:32:00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千万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员工入职应该提供退工单,或辞职证明。

三石 发表于 2004-9-4 17:34:00

RE: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中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查找.

大水 发表于 2004-9-6 12:09:00

观点

招收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形中给自己找了麻烦,万一有什么劳动争议,这麻烦还不小。

mrmayou 发表于 2004-9-6 16:34:00

RE: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还是把关严格一点好。避免日后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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