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卷 发表于 2004-7-6 15:49:00

转贴:北京5月:工资、合同问题成投诉焦点

转贴:北京5月统计显示:工资、合同问题成投诉焦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电话“12333”,自去年12月开通以来,一直是最烫手的热线电话。电话咨询中心每个月的咨询数量都超过万件,这里也成为了一个集中反映广大劳动者关于劳动保障方面需求的窗口。为此,我们采访了该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将5月份咨询情况通报给广大劳动者,并且对具体热点问题加以分析。

  五月咨询数量近四万劳动关系类咨询排名榜首


  根据电话咨询中心的统计显示,5月份服务总量39219件。其中:人工服务26107件,占66.57%;自动服务听取录音10201件,占26.01%;发送传真1625件,占4.14%;处理语音留言956件,占2.44%;处理网上邮件330件,占0.84%。全月按市民来电咨询内容分类,依次排在前四位的是:劳动关系类,占17.53%;养老保险类,占17.26%;就业管理类,占11.13%;工资报酬与福利类,占9.83%。

  据该中心的负责人介绍,目前这个阶段应该是全年劳动状况比较平稳的阶段,由于没有新的重大政策出台,也不是问题比较集中的年初、年底,因此没有特别明显的热点劳动问题。排在前列的项目,也主要是以咨询解答为主,其中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的问题有1260件,询问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规定的问题有1170件,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问题达到了1050件。

  问题投诉集中在工资、合同两大领域

  5月份反映各类问题的电话数量占咨询总量的10%。其中拖欠工资问题依然突出,问题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而且多数是由于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另外,部分小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也比较严重,而且,此类企业的用工不规范,给打工者维权带来障碍;另外反映企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多。针对此类问题,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广大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是最基本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据此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到法院起诉。其次一旦发生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举报,用工单位超过发放工资日期6天未发放工资,打工者就可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个阶段主要集中体现在应届毕业生的求职过程中。劳动法专家左祥琦律师分析,这种不平等合同、陷阱合同最容易出现在应届毕业生就业僧多粥少的时候,招聘方常常处于强势地位,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明知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也违心地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更多的人是合同意识淡薄,经验不足或求职心切,不小心掉进合同陷阱。

  劳动者关心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统计显示,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也是市民关注的热点,第一是询问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及比例;第二如何计算“新”人和“中”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是部分市民前些年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现询问是否能补缴养老保险费;最后是询问自己所在的单位是否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出,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咨询和纠纷增多原因比较复杂。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受利益的驱动,为节省企业开支,千方百计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只为少数职工投保或者根本不投保,造成了劳动者对于养老保险的持续关注。此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将乡镇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的征收范围,一些私营企业想钻法律、政策的空子,以是乡镇企业为借口,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后,对失业人员无钱续保,进入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单位不投保,造成一部分参保职工流失。

  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统计数据显示,职工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格外关心,这表明了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

  从反映的情况看,由于企业重组及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补偿金问题现在比较突出。以下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台商周某在京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不久前,由于决策失误需要向某企业支付一大笔赔偿金。经过协商后,最后他决定把这家独资公司折价抵赔偿金。那个企业表示同意,但只接收独资公司,不接收公司中的任何员工。于是周某向员工宣布了公司已被兼并的消息,并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大部分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部分员工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但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但原公司和现在的公司都不支付补偿金。

  左祥琦律师分析,原公司被兼并后,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新公司成为了原独资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独资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新公司在兼并独资公司前作出的“只接收独资公司,不接收员工”的声明是无效的;周某在被兼并前,也无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新公司称其与员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承担补偿义务”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员工们有权要求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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