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8年8月入职被诉人处担任业务课长一职。因工作出色,2000年12月被提升为业务部副理,2003年
8月再提升为生产部副理(属资材处)。申诉人月基本工资3140元,
职务津贴600元,食宿补贴240元,全勤奖30元,共4010元(不
含加班工资)o申诉人与被诉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3
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但合同均由被诉人保管于2003
年11月10日至11月27日,申诉人请假回家,回来后,申诉人职
位已由他人取代o 2003年12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诉人即单方
对申诉人降职降薪(调往技资部,减少职务津贴600元)o当时申
诉人已怀孕四个多月(已告知被诉人何子光厂长),但被诉人却完
全不顾降职降薪对申诉人精神上的重大打击。申诉人不服被诉人的
决定,曾于2004年元月2日和元月30日,先后两次到松岗劳动办
投诉,劳动办出面调解,指出被诉人行为违法,但被诉人却一意孤
行,不肯改正。被诉人对申诉人的投诉打击报复,不但不对申诉人
复职补薪,反而于2004年2月12日强行将处于怀孕期的申诉人辞
退。
另申诉人每天加班2小时,每周加班1天(星期六),被诉人
:扶杰期申诉人加班加点工资。被诉人也不按申诉人的工资总额为
,遍逝丛肆纳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保费。
申诉人为被诉人的经营和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申诉人的合
法权益却受到被诉人的严重侵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
诉人在与被诉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向贵会申请仲裁,恳
请贵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别是根据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
护的规定,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
是处于“三期”内的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1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5日
的工资6015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3元;
一人与被答辩人于2003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
被扣的加班加点工资7909元、婚假工资2324元、主管津贴860元
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73元;
3、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358
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9179元;
4、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6393元;
5、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661657c,;
6、裁令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差额
部分;
被诉人答辩:被答辩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
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答辩人实际未与被答
辩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3年底因劳动
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答辩人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述辞退被答辩人,
而是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
满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被答
辩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查:申诉人于1998年8月被招聘为被诉人单位的员工,任
业务部副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
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加
班费已包含在其底薪中。被诉人于2001年9月份起为申诉人办@
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申诉人每月薪金:月薪3140元、±管加给600
元、食宿补贴240元和全勤奖30元三部分组成。申诉人2003年10
月、12月份的实领工资分别为3420元、2910元。申诉人2003年
12月18日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平时加班60小时,休息日
加班40小时。工厂规定,如请假的,该月的全勤奖和±管加给按
请假天数予以扣漆。申诉人于2003年11月10日以书面面式向被
诉人请婚假17天,被诉人已批准,申诉人放假13天后回厂±班,
被诉人只支付了申诉人2天的婚假工资。被诉人在结算申诉人2003
年n掘、12月份工资时,共扣除了申诉人860元的±管加给。申
诉,如04年1月2日、30日以身体不适的理由向被诉人请假一
天,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体不适去孕检的理由向被诉人请假一
天,均得到被诉人的同意
于2004年2月12日,被诉人作出一分公告,内容是:资材处
职员向小风与公司所签订之“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2十2003年
12月31日期满未再续签,已非属工厂职员。申诉人上班到2004
年2月12日,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2月份的工资。
申诉人于2004年2月18日就辞退补偿申诉至本委。
本会认为: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负有按时支付
酬的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2004
2月12日的工资。被诉人在聘用合同书上约定申诉人
包含在底薪中,但未约定具体的计算标的,本会认为,
对申诉人的加班工资应按劳动法规定计算,
准参照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已过60天申诉期限的加班工资部分,本会不予支持
被诉人在答辩时称,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合同是于2003
年终止,被诉人虽未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人仍在被诉人单位上班,
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诉人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体不适去孕检的请
假一天,且得到被诉人的同意,证明被诉人已知道申诉人
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奈
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
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有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按
申诉人向本委提交的《孕妇初检单》,申诉人的预产期为2004年6
月8日,申诉人的怀孕期工资应从被诉人辞退申诉人之日起至2004
年6月8日止,而产期工资应从2004年6月9日起,计算90天。
职工有享受婚假的权益,申诉人作为晚婚者,应享有13天的
婚假,被诉人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13天婚假
的工资。但申诉人婚假工资及婚假期间所扣除260元的主管加给的
申诉请求已过60天申诉期限,本委不予以支持。被诉人12月份无
故扣除申诉人的主管加给600元应予以补发。
被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对申诉人该申诉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
五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
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
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9715元,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2日的工资4431元及
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07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12日
期间的加班工资471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主管加给600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899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
9495元;
(5)被诉人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
3165元;
(6)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工资共计21456元。
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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