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jin001 发表于 2004-7-23 17:27:00

终止合同(上海)

员工合同到期终止按规定,公司或个人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但如果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对方而决定终止(如20日通知对方,合同在30日终止,而不是在1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知道北京劳动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但上海新的劳动合同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不知是否需要赔偿?)

晓样 发表于 2004-8-5 12:11:00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与解除合同不一样。

东南西北风 发表于 2004-8-8 11:44:00

回复

不需要赔偿,因为他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作为公司,最好还是提早和员工说比较好,但是即使不说也不违反规定。但员工一方应该提高警惕,要主动询问此事,不要到时候晚了,就吃亏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终止合同(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