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怀孕女工被退回
小张是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上海某区B公司的一名女工,月薪8000元,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现在,B公司以小张怀孕为由将其退回A公司。请问:1、B公司可以小张怀孕为由将其退回A公司?
2、A公司在小张无工作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派遣接受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要求派遣公司换人。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者之间是有合同关系的,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不可以辞退的。最低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支付薪水。 陈子成 发表于 2011-12-6 11: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派遣接受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随时要求派遣公司换人。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和被派遣 ...
同意前面的,但是不同意“最低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支付薪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offshorehr 发表于 2011-12-6 12: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意前面的,但是不同意“最低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支付薪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 ...
月薪是8000元,我以为是800元呢。 工资按照原基本工资支付。没有相关津贴、加班费等薪资的。 痛苦的社会{:4_104:} offshorehr 发表于 2011-12-6 12: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意前面的,但是不同意“最低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支付薪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这样规定的,但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1号 发表于 2011-12-6 13: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这样规定的,但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五 ...
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上海劳动仲裁规定,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http://www.chinahrd.net/law/info/69258 B公司不可以小张怀孕为由将其退回A公司;
也不可以降低待遇。
fesco以前有个案子,跟这个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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