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三倍加班费吗?
刚刚在qq群上不言和小猪的一段对话,我认为可以贴上来给大家看看,如果有其他意见的欢迎跟帖说明。在此感谢不言和小猪。不言: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怎么理解这话?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支付三倍加班费吗?
宠着小猪: 深圳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 61号)则规定为: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后面还有一句话: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大家明白了吧,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执行三倍工资的,除非各地有具体的政策。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第18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中规定,调整后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时。
湖南省《关于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147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其他省份,暂时没看到 ,这种情况下,以协议内容为准
完毕
搜素了一下我们的论坛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讨论比较少,说明大家的用工形式一般以全日制的为主,哈哈!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8538&fromuid=185500
但仔细看了,还是没对法定节假日有详细的规定。说明是个漏洞,值得研究! 本帖最后由 福气老高 于 2011-12-11 18:05 编辑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实行全日制工作的员工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因而,不定时工作制不等同于非全日制。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工作时间是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依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而,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超过法定工作工作的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中规定,调整后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时。以及湖南省《关于加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147号)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也均说明了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员工在法定工时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同意楼上观点。
劳动关系用工可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又可分为多种工作制,其中就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因此非全日制与不定时工作制是完全不同的。
我也想了解一下,非全日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比如说,超过了4小时,或者24小时?有没有相关依据,江苏省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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