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东方 发表于 2004-7-31 14:52:00

她属擅自离职还是单位辞退?

[案例]2000年3月1日孙某被某技术有限公司聘用,先后任普工、操作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2004年11月30日。2004年3月21日,孙某因不同意主管工作安排,双方发生冲突,部门经理当即开具了《人事变动/奖惩表》,对孙某给予除名处理。孙某随后于2004年4月21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公司单方面无理辞退,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月份工资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某技术公司答辩称:孙某属于擅自离职,公司从没有作出过辞退决定。2004年3月21日,因孙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顶撞上司,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奖惩条例,对孙某给予了记大过处罚处分,并要求孙某做一份检讨,但没想到孙某态度依然恶劣,拒不认错。鉴于此,公司当场给她停职检查5天的处理,时间是3月22日至3月26日。按公司规定,停职检查期满后,孙某需再回公司上班。3月27日,孙某没有到公司来上班,公司几次打电话通知,她都没有来。4月6日,在孙某旷工10天的前提下,公司按规定给予其自动离职处理。该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两位员工的证人证言证明。某技术公司同时称2004年3月21日部门经理开具的除名决定仅只有部门经理的签字,没有经总经理批准,因此并未生效。

  [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申诉人是擅自离职还是被单位辞退?

  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她是因为部门经理的除名决定而未到公司上班的,公司虽然声称该除名决定未经总经理审批,尚未发生效力,但该单位并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员工(包括孙某)人事奖惩的具体审批程序。孙某因工作安排与主管发生冲突后,部门经理作出了对其除名的决定并已经送达员工;单位主张是对孙某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但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均系与孙某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所作,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故其证据难以被采信,即未有证据证明单位的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决定已向员工公示,也未有证据证明单位此后曾通知孙某回单位上班,之前的除名决定并没有撤销。故部门经理作出的除名决定应由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孙某虽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但单位对其直接予以除名处理,既不符合规章制度,亦属处理过重。所以孙某的诉请获得了仲裁的支持。



琪楚 发表于 2004-8-4 10:59:00

判得好

该技术公司就有不对,请问谁给部门经理这么大权力,没有支撑他有这种胆,就因为一次冲突随便辞退员工,公司有这样的管理者也是欠素质上岗的,连做领导的艺术都没有这个位置应该让贤了。

青藏 发表于 2004-8-4 11:44:00

请问琪楚?

部门经理的权力应该限制在何种程度?

nara 发表于 2004-8-4 13:54:00

给HR提个醒

HR平时应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公司的决议要有记录,否则在劳动争议中很难取胜。

tianshanboy2008 发表于 2004-8-4 16:11:00

有道理

虽然员工与企业对抗属于弱势,但企业也不能因此违反规则。

帅老头 发表于 2004-8-4 16:32:00

除名的权力应归谁

按照常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与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企业第一责任人签订,由经过授权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操作,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执行,部门经理如果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这个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也太不严肃了.

handyjiabaobao 发表于 2004-8-4 16:42:00

观点

此单位的人事部门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争议预防意识实在是太差了,这是一起很明显的单位处理不当的案例。辞退员工时应该适当,不能随便找一个自认为自己有理的理由,就可以处理员工,殊不知,公司的员工手册有很多地方和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weizunquan 发表于 2004-8-4 16:50:00

看主管安排的工作是否属于员工的工作范围

看主管安排的工作是否属于员工的工作范围,问题就相对好解决多了。

千鹤手 发表于 2004-8-5 09:18:00

应保护弱势群体

公司是错误,孙某是失误。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仲裁理应保护弱势者——孙某。

雨尘2 发表于 2004-8-5 10:39:00

领导处理过失时应慎之又慎

领导处理时要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再根据企业的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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